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222民初505号
原告:刘某,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松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卓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3月26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