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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东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504民初6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