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504民初6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