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7402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