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2475号
原告:四川凤彩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09051833U,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城北新区英才街成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AUD95,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城中央(培根小镇)40幢-1层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凤彩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四川凤彩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凤彩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