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4民初2836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