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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962号 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成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兴文县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川152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川1528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十二行及第九页第七、十、十五行处“***”补正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