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1202民初37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市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