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15463号
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16857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434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为30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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