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季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胡京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萍,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申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向今
审 判 员 王晓娟
审 判 员 熊雯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志
书 记 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