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褚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1023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永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58499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1306114R,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康家桥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52********,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名都花园3幢1单元2703室。 申请执行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4)浙1023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7532.9元、保全费255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05元,执行费6051.36元,但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安、不动产、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存款金额为少量,暂时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F70J**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但该车系2008年的车辆价值不高且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经查询,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异常,且已有多个终本案件。202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向天台县公安局送达被执行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5年3月3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1023执18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