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526民初70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尚欠的滤袋货物货款1199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标准,加计50%计算,至起诉日约19430元);2.判令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某甲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尚欠的滤袋货物货款1199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为标准,加计50%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至2021年间,某乙公司多次向某甲公司购买滤袋等货物,双方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滤袋购销合同》,对滤袋货物的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付款方式为:供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全额发票后45日内付清90%货款,余下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付清。某甲公司按某乙公司的要求陆续提供滤袋货物给某乙公司使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总货款为450150元,扣除支付货款330183元,尚欠119967元至今未能付清。现质保期也早已经届满(最后一次供货是2021年3月29日,质保期1.5年,约于2022年9月29日质保期满),某乙公司没有付清货款构成违约。为此,某甲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起诉尚欠货款119967元没有异议,逾期付款损失由法庭依法判决。 某甲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交滤袋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等证据,证实某乙公司多次向某甲公司购买滤袋等货物,尚欠货款119967元未付的事实。 某乙公司质证认为,对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实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货物,某甲公司已完成交付货物,某乙公司尚欠货款119967元未能付清的事实,为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某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日期2024年4月29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货物,有某甲公司提供的合同、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收款回单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某甲公司已完成交付全部货物义务,某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1996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货物,某乙公司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请求以尚欠货款11996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倍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某乙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199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94元,减半收取1543.97元,由某乙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须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执行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可立即对相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