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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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01号之二
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07584995H,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2MA0H0CY34E,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应县金城镇应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县万豪诚盛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40元,由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