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民初2699号 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牌过滤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谨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 严牌过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34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两种规格的滤袋《销售合同》,总价款为823248元。但被告只履行了部分款项,尚欠货款205348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案审理期间,被告没有明确的办公地点且不在注册地,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