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2400号
申请人:***,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503号4557室。
负责人:***。
被告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室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亭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2)沪011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280元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2240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表示其已经收到相应的判决款项故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28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