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241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503号4557室。 负责人:***。 被告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1室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亭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2)沪0113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0元的财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224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表示其已经收到相应的判决款项故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厦门百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畅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