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2245号之一
原告:潍坊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88号燕园科技园B1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BXELR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88号蓝色智谷燕园科技园B1号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EF39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3G5M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潍坊通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正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军
人民陪审员 孙淑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