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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民终8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龙见**蔡美一路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18FH93Q。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东进路2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08783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以下简称尚合加工部)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合加工部的经营者***、被上诉人翔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粤1973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一、限尚合加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翔兴公司支付工程款455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1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算;第二部分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7日起算;第三部分以1303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7日起算;全部违约金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尚合加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翔兴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6000元;三、驳回翔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890.96元(翔兴公司已预缴),由翔兴公司负担145.53元,由尚合加工部负担745.43元;本案保全费802.77元(翔兴公司已预缴),由翔兴公司负担131.13元,由尚合加工部负担671.64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 尚合加工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尚合加工部应支付的工程款,在三年内分三十六期偿还;2.判决认定翔兴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翔兴公司伪造公章;3.翔兴公司、尚合加工部分别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工程结束时间错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八条规定了翔兴公司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翔兴公司工程完工时,尚合加工部没有接到翔兴公司通知要求验收,翔兴公司一审庭审时也无法提供。工程只有经过尚合加工部验收合格后才可以进行工程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需竣工验收程序,未经验收工程没有结束。二、一审认定的工程款错误。翔兴公司主张因环保政策变化,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排污许可证不再发放,《关于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建设项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等同于排污许可证的效力。尚合加工部没有收到该函件,也不认可该函件等同于排污许可证。合同条款“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时,乙方必须负责完成工程环保验收施工”,明确翔兴公司需负责工程环保验收施工,不是单独一个排气验收环节。翔兴公司称环保部门不再出具排污许可证,但根据环境保护部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翔兴公司并没有举证环保政策改变。双方合同中排污许可证是合同履行一部分,如取消,翔兴公司应通知尚合加工部,协商变更合同总价,减少该环节金额。翔兴公司如没有能力履行而推托环保政策改变,就存在欺诈行为,尚合加工部有权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一审认定合同构件减少部分的金额也错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八条约定了报价单,但翔兴公司故意不举证工程项目报价单。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十条约定排污许可证办理的费用,因此尚合加工部不应支付13030元。三、根据起诉状、翔兴公司的证据材料,尚合加工部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尚合加工部一审质证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所有收款都没出具收款收据,翔兴公司代理人一审当庭承认没有开收据。一审却直接认定尚合加工部并不认同的30000元。四、翔兴公司工程持续140天,超出合同约定的80天时间,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约定,翔兴公司构成违约,尚合加工部无需承担翔兴公司过失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五、翔兴公司涉嫌伪造公章,二审应***兴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尚合加工部公章的真实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尚合加工部加盖的公章不是尚合加工部的自己的章,尚合加工部当时加盖“深圳市润意表业有限公司”公章,尚合加工部持有的公章与合同上印章严重不符。翔兴公司在其合同签订人处也没有签名。六、尚合加工部自2019年6月左右被政府查封打磨生产线,一直无法实施工艺完整生产,后续全部客户停单,被迫停产,解散工人。翔兴公司在工程合同中多次违约,起诉隐瞒部分事实。该工程也给尚合加工部造成被查封而停产的重大后果,尚合加工部不应承担翔兴公司主张的责任。 翔兴公司辩称:一、一审庭审上,尚合加工部已自认于2018年12月1日工程完工。二、翔兴公司虽然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由于双方2018年签订合同时政策需要取得广东省排污许可证,2019年不再审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改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翔兴公司已告知尚合加工部,尚合加工部并未提出异议。依据《关于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意见同意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案涉工程已经环保验收合格,取得函件即满足第四期款项付款条件。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付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尚合加工部承担。四、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十一条四款约定,尚合加工部不及时付款致翔兴公司追偿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应由尚合加工部承担。五、关于两个不同公章的问题。翔兴公司请款单上的公章是电子章,起诉状、委托书上的公章是雕刻章。翔兴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尚合加工部的公章,与尚合加工部提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公章不一致。尚合加工部一审庭审中已确认翔兴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尚合加工部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其经营部早有公章,合同上有尚合加工部经营者亲笔签名,纯粹是其利用自身多枚公章搅局,欲逃避债务。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尚合经营部二审法庭调查上**,案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经双方签名,合同有效,尚合经营部签名合同的条款与另一份合同的条款一致;翔兴公司起诉时,尚合经营部已确认翔兴公司提交合同的条款,与尚合经营部一方持有合同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尚合加工部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付款、施工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案涉建设合同履行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尚合加工部确认其在翔兴公司一方持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上签字,且该合同文本的内容、条款与其一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一致,因此翔兴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尚合加工部主张翔兴公司伪造其一方印章,缺乏依据,且与其确认翔兴公司举证的合同文本的意思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尚合加工部主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尚未完工。经查,工程已经完成第三期支付条件应具备的《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符合第二期支付条件应具备的完工条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验收申请,经现场检查后出具《关于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同意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因此工程已验收完工。尚合加工部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尚合加工部自认的完工时间认定工程完工,符合第二期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工程已经环保验收,一审采信翔兴公司的主张,认定取得函件即满足工程第四期付款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尚合加工部另主张翔兴公司施工工期超出合同约定时间造成其损失,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并未反诉主张翔兴公司违约,不足以推翻翔兴公司施工完成并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事实。尚合加工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翔兴公司主张立即付款应予支持,其主张分期付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翔兴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均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尚合加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25元,由东莞市黄江尚合五金加工部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