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清凤路6A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村东进路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翔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1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5日向上诉人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金都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淑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