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2833号 原告***,男,汉族,1946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