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21民初216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告:井陉县兴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建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0968220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祥诉被告井陉县兴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1月18日立案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