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21执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滨江大道兴隆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0649419D。 法定代表人:苏农。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侨乡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988080077。 法定代表人:**才。 被执行人:**才,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才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2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和保证金241400元、违约金81900元、律师损失21808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853元、案件执行费51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才名下所有的位于容县花语岸56幢17层17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容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面积265.38㎡],但此房产暂不宜处置。本院在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容县诚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商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7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湖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