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84民初3804号
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滨江大道兴隆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0649419D。
法定代表人:苏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丰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瓜垌开发小区(十一米路北岸区第一段之四9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8445315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丰年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讼争事宜已达成和解方案且被告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珊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