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3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滨江大道兴隆三路。
法定代表人:苏农。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工业区兴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源。
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6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087909.5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1751.6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三)轮候查封权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粤XD××××号汽车。因车辆去向不明,且本案属轮候查封,故暂未能扣押处理。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79405.44元(含执行费15043.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