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民终6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琛,广东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浦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9日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广东三浦车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087909.55元和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51.6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内容;2.改判案涉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进行。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时双方尚未结束交易。双方一共进行了4次对账,其中最后一次对账时间是2018年9月27日,这4次对账都附带了还款计划,三浦公司都收取了书面确认文件并依据这4次书面确认书起诉,证明其接受了分期还款计划。因此,即使要计算违约金,也应当按照***公司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来进行计算,综上,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
针对***公司的上诉,三浦公司答辩称:根据诉争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公司应于收货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给三浦公司。三浦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请款联系单》时早已完成了交货和验收,***公司也于2018年1月3日签章确认了相关欠款的事实。三浦公司主张从***公司确认欠款的次日起计付违约金既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公司单方向三浦公司出具的三份欠款列表,均是其单方承诺,并非双方合意。三浦公司并未认可***公司的还款计划。而且退一步而言,***公司也从来没有按照其承诺进行还款。
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公司主张案涉违约金应当从其在2018年9月27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所确定的还款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但是该还款计划书仅是***公司单方出具,并没有得到三浦公司的盖章确认,故该还款计划书并不是双方就如何履行欠款达成的协议,***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从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三浦公司《请款联系单》的次日即2018年1月4日开始计算案涉欠款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9.1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禤敏婷
审判员***
审判员侯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