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商)初字第2558号
原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四团经济小区A区2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费 芸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