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0494号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江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350号5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