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0872号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江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768345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前进、***,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350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15361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鼎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