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593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男,200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2014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