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593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男,200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2014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男,195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5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亿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