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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4971号 原告:罗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