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11号之一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土城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7LRN21。
经营者:冷启茂,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云南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圆通路幸福小区D-(45)-4-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63857379U。
法定代表人:高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冰夏,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云南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94元由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赵红敏
审 判 员 陈永中
人民陪审员 贺开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永
书 记 员 雷春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