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293号
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63号昱华金果园2号楼4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73864U。
法定代表人:严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小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场坝组209号道坪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48Y11J。
法定代表人:宋少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远,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美,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原告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