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翰林天然饮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民初212号
原告: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新区路63号昱华金果园2号楼4单元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5773864U。
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0日生,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贵州翰林天然饮品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高坪村黄土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9838415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翰林天然饮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