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告:贵州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322314212014E。
法定代表人:王小丽,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