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

2123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2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