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青墩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潜,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奇力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上诉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胥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