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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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2664号
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双圩村。
法定代表人:章建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通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阅城新座2幢901室。
负责人:***。
被告:杭州诚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诚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杭州诚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已减半),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