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85民初6404号

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双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6685446H。

法定代表人章建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卫平、朱良,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兰刚,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百兴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9月15日、2020年10月21日五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五次系通过在线庭审方式进行),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卫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四、五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卫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兰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8日,原告与***签订“吉百兴轻钢房屋建房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的位于临安乐平××组××号××房屋一套,约定了房屋造价、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后原告施工进度至主体钢结构完成后,***出具欠条一份,就合同约定应付的第三笔建房款153283元予以安排,原告接续进行“房屋外立面施工”的喷浆施工,后该阶段施工完工,同时明确将上述建房款中的5万元由**提供担保予以支付,**在担保人栏后签名确认,愿意提供保证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和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支付原告尚欠的轻钢房屋建房款154377元;2、**就上述建房款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轻钢房屋建房合同一份,欲证明合同约定情况;

证据二、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言明欠款153283元;

证据三、通知函及EMS查询单,欲证明百兴公司发函通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被告***、**第一次庭审中辩称:1、原告起诉的欠款金额不符,被告欠原告款项只有10万多,外墙立面是由***本人施工,***尚欠原告的金额为103283元。在第三笔款项要支付的时候,百兴公司称支付一半,剩余的一半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但是一直没有放款,原告就将工程停工,钢材就生锈了,***与百兴公司商议向公司借款,后期慢慢向公司归还,但是公司后来不同意,**当时是百兴公司的业务员,建房是**联系的,现场支付50000元后,剩余欠款103283元,2018年12月12日签订协议后,12月17日开始喷浆,外墙立面原告没有施工,是***自己施工,该外墙立面价款51094元不应计算;2、当时玻璃门窗没有施工,进户门、侧进户门也没有施工,下水管没有施工,后又发现东南面房屋外墙下沉2-3公分,东南面房间倾斜,可能是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墙体开裂,另外外墙体原订灌浆方案,后喷浆施工,这不符合当时合同约定,还有进户门、下水管等,这些都没有施工完毕;3、原告公司喷浆完毕就走了,房屋西北面和西南面的跳台单面下沉,整个墙体裂缝很多,整个房子设计都不合理,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多次和公司说起这件事,公司领导也到现场查看,说是会加固整改,一直没有进行,后来***找了另一家轻钢公司进行整改,但是整个房子还有很多质量问题没有解决,原告公司一直没有答复,所以***现在还没有付钱。

此后的庭审中,***进一步补充其答辩意见:1、工程没有进行验收手续,因百兴公司恶意停止施工,***不得已自行进行后续施工;2、外墙体没有采用合同约定的灌浆方式施工,XPS保温板也没有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楼面项目应使用混凝土,却使用泡沫填充,抗裂砂浆抹面实际未施工等等导致诸多质量问题,此后百兴公司又无故撤场。基于以上两点,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百兴公司应承担修复义务,在修复并验收合格前,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即便要支付工程款,也应扣除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部分以及***自行施工的部分,两项合计199847元,以及***垫付的水电费6000余元。综上,***已经不欠原告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材料清单一份,欲证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向原告反映质量问题;

证据三、施工图纸;

证据四、建房审批表;

证据五、收据,欲证明花费大梁加固费用5800元以及其他自行完成工程的花费情况以及卫生间瓷砖开裂造成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提供的证据五,原告不认可,本院结合陈述和现场情况,确认***自行对房屋后续部分进行施工以及装修的事实,但是其费用的合理性及是否可归责于原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对***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本院委托浙江信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说明,经庭审质证,鉴定意见及说明本院予以参考。

基于以上证据分析,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6月8日,以***为甲方、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轻钢事业部为乙方,签订《吉百兴轻钢房屋建房合同》,约定甲方出资购买乙方的轻钢房屋产品,由乙方负责房屋生产、施工、建造工作。房屋总面积404.12㎡,单价1200元/㎡,总价510944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甲方预付房款30%,为153283元;2、房屋钢架主材料到现场支付20%,为102189元;3、主体钢结构施工完毕支付30%,为153283元;4、房屋外立面施工完毕支付10%,为51094元;5、全屋施工验收完毕支付10%,为51094元。在随合同的材料清单中,对外墙体泡沫混泥土填充墙部分约定为灌浆。

上述协议签订后,百兴公司进行了施工,至2018年12月12日前,***支付255472元,百兴公司完成钢主体结构,因***资金短缺,经与百兴公司及**协商,***出具《欠款》一份,记载:***应支付百兴公司第三笔建房款153283元,经协商,先支付100000元,公司安排喷浆施工。现支付50000元,另欠款50000元,由**担保。承诺年月日归还。同时,第三笔建房款中剩余53283元,在后续工程款安排支付。该份《欠款》中,**在担保人栏内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此后,***又支付了50000元,百兴公司对钢主体结构墙体部分进行了喷浆施工,至2018年年底,墙体部分基本施工完毕,百兴公司要求***继续支付工程款,***未支付,百兴公司遂撤场,***自行对房屋后续部分(真石漆、门窗等)进行施工,并对房屋进行了装潢,期间,***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联系了百兴公司,并自行对横梁加固。2019年5月,百兴公司向***催讨工程款,此后,向**发函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申请,本院同意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其他质量问题、加固方案是否合理进行鉴定,并已经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但***未预缴鉴定费用,鉴定未果。此后,百兴公司提出将合同中的第三阶段价款作为结算价计算工程款的方案,但***不认可,并再次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准许,经委托浙江信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已完工可确定部分415079元。另鉴定报告记载:1、***提出外墙体、楼面砼、墙面B1防火等因施工工艺不同或材料等级不符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约6.16万元,因质量相关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由法院判定;2、***提出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引起,需要额外增加加固、开裂修复等费用索赔约7.6万元,因质量相关的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由法院判定;3、***提出水电工程的安装人工费,其中6300元由其支付,由法院判定;4、一层落地玻璃门立面图上有,鉴定根据图纸结合现场计入,如合同不包括此项内容应扣减2569.6元,由法院判定;5、檐口挑出增加部分费用4446元,增加情况属实,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计算具体费用,由法院判定。另经本院就***对鉴定意见质疑,本院就以下问题函询鉴定机构:1、***反映的灌浆工艺改喷浆工艺是否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影响?影响价款多少?2、***反映的抗裂砂浆抹面未施工是否存在?如果属实,是否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影响?影响价款多少?3、***反映的保温板未达到防火等级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是否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影响?影响价款多少?4、***反映的用泡沫代替混泥土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是否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影响?影响价款多少?鉴定机构予以书面回复:1、如外墙灌浆工艺改为喷浆工艺属实,对造价会有一定的影响,经询价两者之间可能存在15000元至25000元之间的差价;2、抗裂砂浆抹面未施工费用已经扣除8812.17元;3、保温板未达到防火等级及泡沫代替砼的问题系与质量相关的费用,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

案件审理中,***提出本案一并处理鉴定费7000元的请求,百兴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该7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的《吉百兴轻钢房屋建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在主体钢结构施工完毕,房屋外立面施工前,***本应支付工程款至408755元,但***仅支付255472元,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经协商后,百兴公司同意在***先行支付50000元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外立面施工,虽然《欠款》中,对后续款项的支付时间并未确定,但***在外立面墙体部分基本施工完毕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在未与百兴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入住房屋并装修,不当在先。百兴公司在***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虽然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等义务,百兴公司撤场后,应告知***已经完成的工程情况、注意事项,并明确是解除合同?还是在***支付相应款项后恢复合同履行?其不与***办理交接手续亦不妥。故工程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百兴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中***未履行预缴鉴定费的义务,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生原因?***自行采取的加固等措施是否合理?本案中无法判定,故***所提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缺乏证据证明,***提出的赔偿或扣除相应质量问题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经释明,***也不提出反诉)。本案工程因***已经入住,百兴公司已经不可能再继续施工,***应当对百兴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价款结算。

经参考浙江信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说明,已完工的部分价款为415079元,但是该价格没有考虑灌浆与喷浆的区别,本院参考鉴定机构书面说明,再扣除价款18000元;对于***提出水电工程的安装人工费6300元由其支付问题,无证据证明,***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一层落地玻璃门问题,第四次庭审中,百兴公司认可不是其施工,则本院根据鉴定意见,该2569.6元不计入工程款;对于檐口挑出部分,系百兴公司认为是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增加了4446元,鉴定机构认为无法判断,因百兴公司对该部分增加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增加。故本案工程价款为39707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5472元,***还应支付91607元。**对其中的50000元,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考虑到百兴公司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案与鉴定的工程价款数额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鉴定费用由百兴公司负担1000元,其余鉴定费用由***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1607元,**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1000元,其余鉴定费***自行承担;

上述款项折抵后,***支付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0607元,**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89元,由被告***负担1005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