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739号
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双圩村。
法定代表人章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杭州百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