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115号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道中甲路南山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8075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红旗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34AEMB9A。
法定代表人:**爱,董事长。
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