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603号
申请人:董永,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UBTGXK。
法定代表人:包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董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董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华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董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