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052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木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木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及执行费、诉讼费55491.93元,现被执行人安徽木石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