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朱元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栾生,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自由港恋日座27-A06
法定代表人:李晓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河北冀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北大街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中华北大街**iv>
负责人:刘明建,行长。
上诉人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北大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5元,由上诉人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燕欣
法官助理 冯 妍
书 记 员 田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