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1451号
原告: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元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山呼,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原告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创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褚凤杰
审 判 员 周生辉
审 判 员 曹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霍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