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5执434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居民身份证
37292719621210707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镇
黑北村368号;电话:15864******。
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7250931843039,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
街道办事处徐屯社区;电话:13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鲁1725民初893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1609002719200332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84.65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