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5执434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居民身份证 37292719621210707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黑虎庙镇 黑北村368号;电话:15864******。 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717250931843039,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唐塔 街道办事处徐屯社区;电话:13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鲁1725民初8933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1609002719200332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84.65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