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180号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工业园区丁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2459716R。
法定代表人:王廷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玉,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郓城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徐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1843039。
法定代表人:徐龙海。
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财产保全费372元,由原告山东顺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显亮
书 记 员 孙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