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东侧宇济滨湖天地梅苑14层。组织机构代码:6917786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天仙路航天首府1号楼1单元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272245-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孝电德力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