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JANDEBRUY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蕾,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雨菲,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江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2执74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37号裁决书]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缪 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延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