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4386号
原告: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9631143E。
法定代表人:张刘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王思卿(实习律师),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日樱北路750号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000G。
法定代表人:JANDEBRUYN。
原告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后原告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