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2873号
申请执行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000G,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北路750号1层、2层。
法定代表人:JANDEBRUYN,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25023833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江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37982元;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因其未按时付款提货产生的设备运输费人民币2304.51元、叉车费和入库操作费人民币1279.60元、设备仓储费人民币15999.61元(按照每日人民币23.88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提货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6500元;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70390元,由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苏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