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300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供销合作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3428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园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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